一、函授、业余学员必须自觉遵守学校和函授站的一切规章制度和学习纪律,因故不能参加上课、实习、实验等各项活动者均须请假。
二、因事请假需提交个人申请,因病或产假需有医院证明。
三、凡请假者需提前将请假条、证明等寄交函授站,由函授站存查,请假期满要及时销假。
四、凡未请假、请假未被批准或超过假期未办理续假手续而缺课者,一律按旷课处理。无论任何理由学员在面授、辅导、实验、实习等教学环节中请假累计超过某门课程面授课时三分之一者不准参加该课程考试,可插入下一年级重读。
五、无特殊情况,事后补假一律无效,按无故旷课处理。